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命令(内政发电[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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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7期9-10,共2页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时间全区锡林郭勒盟以东地区防火期为春季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9月15日至11月15日,乌兰察布市以西地区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其中,大兴安岭林区防火期为3月15日至11月15日。全区防灭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

关 键 词:防火期 森林草原 大兴安岭林区 生命财产安全 防灭火工作 锡林郭勒盟 事业单位 日至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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