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时代意蕴:功能定位、制度优化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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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同福 季嘉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

出  处:《中国法治》2024年第6期61-65,共5页CHINESE RULE OF LAW

摘  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既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路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程序完全终结,二是实体关系得到有效处理。即“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概言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围绕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通过裁判、调解等方式对案涉争议予以整体和彻底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引领,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样本,力求探索和完善基层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新路径。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程序 实质性化解 法治路径 枫桥经验 制度优化 营商环境 行政争议 实体关系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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