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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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金刚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出  处:《税收征纳》2024年第6期14-17,共4页

摘  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规定,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对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下简称“豪车税”)。自此,我国豪车税走上历史舞台。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零售环节 消费税 增值税 乘用车 小汽车 零售价格 豪车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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