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侵儿童案件的定罪与被害人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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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辉 董雪 

机构地区:[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250000 [2]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266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0期6-9,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准确认定网络猥亵与强奸犯罪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隔空猥亵”儿童后,又以传播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办案中要及时审查涉案信息是否不当传播,发现经网络传播的,应主动与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快速查清网络传播路径,阻断传播链条,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协同各方加强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综合治理。

关 键 词:网络性侵 罪数认定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保护综合治理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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