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认定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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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光奇 曾雪刚 

机构地区:[1]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61163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0期14-1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充分运用经验法则,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判断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科学开展帮教考察,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回归正轨;以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堵塞监管漏洞,强化银行卡源头管控,推动诉源治理。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 附条件不起诉 诉源治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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