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因工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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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丽红 彭之劼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七检察部,100078 [2]大家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10002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0期22-25,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立法并未将包工头纳入工伤保险主体范围,最高法第191号指导案例创新性地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与劳动者不存在本质区别,为包工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身份障碍。但第191号指导案例赋予了包工头劳动者身份,却没有明确包工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因工行为”的认定标准。包工头的身份性质从雇佣者切换为劳动者,应伴随行为性质的转换,因此包工头“因工行为”的认定标准应是其行为与劳动行为具有相当性,并排除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行为,从严掌握与劳动行为具有相当性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包工头 工伤保险 因工行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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