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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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平 陶相华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2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10期35-3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应当对保外就医类的病情鉴定意见书进行实质化审查,全面考量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严防“纸面服刑”发生。同时主动履职,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探究案件全貌,开展与之关联的财产刑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监督工作。对需要跨省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制度优势,通过“集团作战”,合力破解因时空阻隔导致的监督乏力问题。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精神病鉴定实质审查 财产刑执行监督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跨省域协作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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