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中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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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灵敏[1] 卿文清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17期10-12,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研究》(XSP20YBC159);湖南文理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应对》(20BSQD20);2020年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论RCEP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及中国的应对》(ZC2050);2020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法律实践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湘教通[2020]301号);2022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法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湘教通[2022]354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研究基地)(湘教通[2023]213号)。

摘  要: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跨国投资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国际投资争端数量的激增,其弊端日益显露,国际社会对于ISDS机制的功能产生怀疑,因而正在加速机制改革。ISDS机制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规制权失衡、仲裁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等。但由于不同国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诉求不同,衍生出三种充满分歧的改革方向,分别是渐进式改革模式、系统式改革模式以及范式改革模式,这三种改革模式各有利弊。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需要积极参与全球ISDS机制改革的讨论,应采取不同的谈判策略,区别对待可能遇见的障碍。

关 键 词: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 ISDS机制改革 投资仲裁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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