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商标信息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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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星蓓 王鑫[1]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2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17期34-36,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微信朋友圈的广泛使用和逐渐呈现的商业化发展模式,使得不少商标注册人通过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规避商标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商标信息能否作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尚未在商标法意义上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最新的司法判例和行政实践,主要从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和“有效”使用的角度进行考量,结合个案情况以及微信朋友圈的发展新形势,探讨商标在微信朋友圈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微信朋友圈 公开性 有效使用 商标性使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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