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纠纷的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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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桐川 

机构地区:[1]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4年第17期82-8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关于股东资格消极确认相关纠纷的处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但是关于公司、股东起诉主张“被告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有可诉性,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目前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的解析,希望能够对实务研究有所帮助。

关 键 词:股东资格 消极确认纠纷 可诉性 证明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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