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网点的安全保障义务  

Security Obliga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Out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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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栋 

机构地区:[1]北京农商银行内控合规部[法律事务部]

出  处:《银行家》2024年第6期135-137,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法律上所称的“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承担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1)。最早对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潜在消费者 经营场所 自然人 经营者 社会活动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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