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为“执行不能”找出路 为困境企业谋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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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靖 谭朝舜 

机构地区:[1]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12期46-48,共3页

摘  要:“因被执行人玛雅森林恩施州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将该案移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4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执行人恩施顺益货物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益货运公司”)与被执行人玛雅森林恩施州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玛雅森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立案时,通过系统查询认定玛雅森林公司符合破产审查条件,当即将案件移交执破融合团队,经团队执行法官统计评查后认为,该公司已资不抵债,遂会同破产法官合议决定将该案移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中院”)进行审核。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不能清偿 全部债务 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案件移交 货运公司 货物运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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