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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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多 

机构地区:[1]江西省纪委监委

出  处:《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12期56-57,共2页

摘  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文为2018年《条例》修订时新增的违反群众纪律的内容,当时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该规定为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提供制度支撑。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机制化,有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 键 词:撤销党内职务 开除党籍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 黑恶势力 情节严重 保护伞 扫黑 常态化机制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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