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员工“吃差价”行为的法律评价——民法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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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晨博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2期51-53,共3页Fresh air

摘  要:江苏省常州市某建材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蒋某系经营部采购员,受老板毛某委托代表经营部采购原材料,单次采购金额若超过20万元需经毛某同意。蒋某购买原料后向毛某报告种类、单价等信息,经毛某审核后,会计向蒋某提供的供货商账户支付采购款。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江苏省常州市 蒋某 供货商 民法 采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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