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掩饰、隐满犯罪所得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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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智桥 陈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5期52-53,共2页Fresh air

摘  要: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15日对该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进行修改,取消原《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构罪数额规定后,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就成为了疑难问题。实践中,构罪标准、处罚层级以及主观明知认定成了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回答的三个问题。

关 键 词:《解释》 刑事案件 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罪与非罪 界定标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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