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虚开, 相对不起诉后能否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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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宁 

机构地区:[1]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5期54-55,共2页Fresh air

摘  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蔡某与丈夫王某共同创办了某机械有限公司。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上海某公司向该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5万余元)涉嫌虚开。犯罪嫌疑人蔡某在明知丈夫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经营受到影响,顶替王某向税务部门做虚假证明。税务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后,将该公司及蔡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认为其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并对该公司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立案侦查,对蔡某涉嫌虚开予以取保候审。

关 键 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 相对不起诉 行政处罚 取保候审 立案侦查 犯罪事实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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