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草非法经营罪中应区分合作关系或共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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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传龙 袁晶晶 

机构地区:[1]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7期46-47,共2页Fresh air

摘  要: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邱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张某商议,由邱某低价收购香烟后加价2-3元向张某销售,同时张某出借5.6万元现金。2022年7月2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邱某驾驶车辆至苏北某县境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在多家烟酒店收购香烟共计人民币50939元。同年7月29日凌晨被苏北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犯罪嫌疑人邱某共收购南京、中华等35种品牌香烟计173条。

关 键 词:共犯关系 低价收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犯罪嫌疑人 经营许可证 烟草非法经营 微信转账 执法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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