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并再次主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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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文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8期60-61,共2页Fresh air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并提供自己的照片、个人信息及其哥哥刘某甲的个人信息,在河北A市以1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了姓名为刘某某、刘某甲准驾车型A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本。随后,在2018年8月3日,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江苏省B市某检查站时,因提供了伪造的驾驶证而被查获且当场逃跑。2018年8月7日,刘某某至B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5日,B市公安局向B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1日,在B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因刘某某一直无法到案,B市公安局撤回审查起诉。

关 键 词: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 退回补充侦查 机动车驾驶证 自首 半挂牵引车 个人信息 脱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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