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增资后抽逃,会计事先帮助借贷验资款项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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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小涛 付伟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10期44-45,共2页Fresh air

摘  要: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陈某、姚某,陈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掌握公司财务审批权。盛某为甲公司员工,于2010年5月入职,从事综合、会计等工作,至2012年8月期间,社保缴纳基数为1369元至2025元。

关 键 词:实际控制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员工 抽逃 财务审批权 借贷 股东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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