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看“名股实债”在刑事案件中的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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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辉 彭莉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11期46-47,共2页Fresh air

摘  要:一、简要案情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获批兴办软件园,并以人民币2.5亿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竞得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缺口1亿元资金,马某某通过D公司徐某某介绍,向吴某甲提出借款。2010年8月6日,马某某、徐某某及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等人签订《关于协商共同投资某地块的会议纪要》,约定吴某乙先行出资(含借款部分)1亿元,与A公司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关 键 词:挪用资金罪 刑事案件 简要案情 名股实债 犯罪嫌疑人 会议纪要 公司实际控制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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