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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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慧 姜剑峰 

机构地区:[1]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出  处:《清风苑》2023年第11期62-63,共2页Fresh air

摘  要:一案情简介某纺织公司设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原始股东奚某认缴出资102万元、顾某认缴出资98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1月31日。2015年9月,顾某将其20%股权以0元转给姜某,29%股叔以0元转给奚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关 键 词:出资期限 变更登记 责任承担 注册资本 转让股权 认定 认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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