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第61172988号“黄塔膏药”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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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京晖 贾敏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14-15,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滑县骨科医院。被异议人:滑县某骨伤医院。被异议商标:黄塔膏药。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称其“黄塔膏药”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关 键 词:商标保护 骨科医院 混淆误认 《商标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的注册 商标异议 膏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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