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舞蹈诗剧名称在先权益 助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第59222968号“只此青绿”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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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波 李伟伟[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16-17,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福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只此青绿。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只此青绿”商标,损害其对《只此青绿》舞蹈诗剧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只此青绿》不具备应有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 键 词:恶意抢注 在先权益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 商标异议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基本案情 知名度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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