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判定——第55926680号“蜂花佳人”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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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静 刘中博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八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20-21,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申请人: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滕州市业明蜜蜂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争议商标:蜂花佳人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683187号“蜂花”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进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商业利益、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商标法》 企业形象 蜜蜂养殖 无效宣告 商业利益 驰名商标 专业合作社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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