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第四条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An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 4 of the Trademark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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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商标恶意注册研究专题组 党晓林 沈春湘 杨静安 周贺微 陈少兰 钟鸣 李艳杰 孟如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33-47,共15页China Trademark

基  金:中华商标协会商标法律前沿问题研究专题组2023年度一等奖研究成果。

摘  要:一、《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宗旨。在理论和实践中,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将他人在先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其他有商业价值的名称予以抢注的行为(下称抢注行为);另一类是大量囤积商标以转让牟利的行为(下称囤积行为)。当然,这两类行为并非截然分开的。比如第一类的抢注行为,通常属于《商标法》上禁止注册的相对事由条款规制的内容,但如果是大量抢注,尤其是抢注不同主体的在先商标而无使用意图从而严重到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则可能构成囤积行为。

关 键 词:损害公共利益 立法背景 《商标法》 抢注行为 公共秩序 在先商标 立法宗旨 注册商标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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