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以动态系统论为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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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千喜 廖正国 

机构地区:[1]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66-70,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裁判要旨:判断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侵权,需要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可以借助动态系统论的分析方法,考虑标识近似程度、权利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使用情况、使用者主观意图等多重要素,并按其严重程度综合评判,使混淆可能性判断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虽在形式上有近似但实际使用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时,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关 键 词:商标侵权行为 同类商品 相关公众 侵权 近似程度 综合评判 商标显著性 混淆可能性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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