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取名应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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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松杰 

机构地区:[1]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出  处:《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77-78,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显著性顾名思义即显而易见。商标起源于符号,与符号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区别性的标记作用。但商标又不同于符号,商标一定要与产品或服务相结合,起到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显著性不是我国《商标法》上的术语,在《商标法》上采用的表述是“显著特征”,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关 键 词:商标注册 前款 《商标法》 区别性 服务来源 合法权利 显著性 第九条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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