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法治保障为视角  

On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Sui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Guarantee of Construction of Qinghai 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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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华曼 Zou Huaman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0

出  处:《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26-30,共5页Journal of Wuhan Metallurgical Manager's Institute

基  金:2022年青海省法学研究课题“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与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立项编号:202204)。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青海省立足高原特有的资源禀赋,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然而,青海生态环境脆弱,生态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需要一系列法治保障,以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是面对生态资源开发带来的优厚利润,仅仅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损害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人的行为。因此,研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金额标准以及适用的配套机制等,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更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助于青海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真正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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