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与股权置换特殊性税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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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娜 张伟[2]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 [2]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2023年第7期72-75,共4页Finance & Accounting Guide

摘  要: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收到的对价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当收到的对价大部分是股权时,由于转让方未取得现金对价,如果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税法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递延纳税政策分为确定性递延纳税和不确定性递延纳税,确定性递延纳税一般要求在5年内均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不确定性递延纳税则将所得递延到下一次股权转让时确认,通常也被称之为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 键 词:递延纳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 转让方 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 股权置换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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