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探赜索隐  

Liquidated In-Kind Agreements:Exploring the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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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启顺[1] 彭涛林 Du Qishun;Peng Taolin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学习论坛》2024年第4期109-116,共8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2021BFX014);河南省高等教育改革与实践项目“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2021SJGLX053Y)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清偿型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以清偿旧债务、实现旧债权为目的而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有偿合同。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事实上,将其作为新债清偿合同处理最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且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也能达到和新债清偿合同相似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能解答为何债权人不能对新旧两债享有选择权的问题。《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最终采纳了此种思路。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诺成合同 代物清偿 新债清偿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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