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立法协商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People's Dem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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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封丽霞[1] Feng Lixia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23年第11期28-38,共11页CHINA POLITICS

摘  要:立法协商作为我国立法过程的基本程序和重要环节,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特有形式,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应通过制定立法规划、提出立法建议、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的立法协商得以充分展现,通过人民政协、人民团体参与立法协商的形式得以有效彰显。立法协商还需要在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突出人民政协参与优势、推进立法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加以改革与完善。

关 键 词:立法协商 协商民主 立法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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