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界分——基于“辅助性原则”的视角  

The Boundary between Rural Autonomy and National Rule of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ubsidi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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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立安[1] 史盛洁 Xia Li'an;Shi Shengjie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中国政治)》2023年第7期74-84,共11页CHINA POLITICS

基  金:2021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课题“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项目批准号:21WZQH05Z)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党中央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要“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基层治理体系,其中“自治与法治相结合”居于基础地位,是德治的前提,而要实现“自治与法治相结合”,须弄清二者的界分,否则二者相结合就无从谈起。本文在理论上借用了欧盟的宪治原则——“辅助性原则”,以此作为我国乡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界分原则,其消极面向可以为乡村自治提供独立性支撑,其积极面向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行动空间。在实践中,通过对精选的70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民事案件中,民间习惯和风俗多被优先适用;在程序违法和刑事违法案件中,国家法的适用享有绝对优先权;在自治与法治共同发生影响且形成僵局的案件中,涉及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之诉,由自治组织决定,涉及社会权、经济权、生存权侵害之诉,由法院决定。自治与法治冲突时遵循的是先自治后法治的“辅助性原则”的精神。

关 键 词:乡村振兴 自治 法治 辅助性原则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0.0[政治法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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