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体系性与民主性取向  

Systematic and Democratic Orientation on Codification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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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秦伟 Gao Qinwei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期57-70,共14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法典化可以提升法律的可及性,并产生教育效果,同时增强民主合法性,成为实现快速、系统的法律改革的重要途径。法典化与清晰、稳定且完备的行政法体系相互促动,行政法的体系化能够使行政法法典化顺理成章,而法典化更会使行政法体系日臻完善。故而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必须持此观念,渐次推动行政法法典中各部分内容的成熟,切不可急于求成。目前可结合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特别是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探求行政救济法的体系化建构,从而切实解决中国理论和实务中有关行政争议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民主性的取向在于强调法典化应尽量清晰、明确,方便接近使用,充分保障公众的行政法权利,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期待。当然,这也为中国行政法法典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亦应当注意法典的开放性及其相关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行政法法典化 行政救济法 行政程序法 体系性 民主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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