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审查溯及力的规范模式与裁量方法  

On the Regulation Mode and Discretion Method of Retroactive Power in Constitution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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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洪霞 Liang Hongxia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期71-80,共10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特色备案审查制度的溯及力问题研究”(20SFB4018);重庆市社科重点项目“重庆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实证研究”(2021NDZD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宪性审查的溯及力问题涉及法秩序稳定和公民权利保护,其影响广泛而深远,函待立法解决。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普遍采取由制定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这种法的变动行为仍需纳入合宪性审查的溯及力范畴。在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我国应构建“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渐进式的溯及既往为例外”的模式,对例外溯及既往的个案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全面考察案件性质、案件数量、案件时间、案件内容、当事人信赖、当事人期待、溯及力适用效果等因素,谨慎对待。同时需要完善立法法、各诉讼法、各行政行为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实现与合宪性审查溯及力的立法衔接。

关 键 词:合宪性审查 溯及力 模式选择 考量因素 立法衔接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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