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世杰 Wang Shijie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3期21-33,共13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典化时代行政法的请求权构造研究”(2022M713657)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适应以人民主权原理为基础的宪法秩序,传统国家法人理论历经修正:不仅绝对的国家人格得以相对化,而且国家法人也被限定为法技术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这种重塑的国家法人理论既契合人民主权原理,也能够从法律上对国家整体进行把握。根据国家法人理论,国家机关通常不具有人格,国家作为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应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虽然原则上应否认机关人格,但基于权利能力的相对性,在国家内部领域也可依实定法有限地承认机关权利。我国民法与行政法中通行的机关法人理论既误解了私人与国家、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保护私人权益。有鉴于此,应当槟弃机关法人理论,重新确立国家的法人地位。
关 键 词:国家法人理论 机关法人 公权利 行政主体 权利能力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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