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内容判准及其具体化  

Content Criteria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nd Its Concret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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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青波[1] Zhang Qingbo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3期59-68,共10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研究”(19FFXB063)的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所规定的主体和目的要件并非成立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对行政协议判准的质疑能否成立,取决于内容要件即“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是否妥当。以行政机关的非市场行为作为辨别行政协议的标准,仍然指向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因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是判断行政协议的适当标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可具体化为:协议权利义务之来源系秩序行政领域中对行政法规范之执行或对具体行政行为之替代;协议明确约定属于行政职责权限的权利义务;协议为相对人设定了公法权利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变更解除协议的优益权。国有自然资源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协议。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优益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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