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主观归责模式的反思与调整——基于处罚种类多元化的思考  

Reflection and Adjustment of the Subjective Imputation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Thinking Based on the Diversification of Punishment Ty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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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喆 Wang Mingzhe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7期77-88,共12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主观归责论者基于尊重个人意志自决、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目的的考量,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做法,主张行政处罚应采用主观归责模式。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采纳了这一观点,确立了行政处罚的主观归责模式。但是结合我国实定法上的行政处罚制度可以发现,主观归责模式并不完全合理,因为我国行政处罚具有典型的处罚种类多元化特征。《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部分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具有制裁性,对其适用主观归责模式并无必要。部分行政处罚具有多目的性,适用主观归责模式反而可能妨碍其目的的实现。比较法上的经验也表明主观归责模式应当以“小处罚”模式为前提。主观归责模式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行政拘留、罚款等真正的行政处罚之中,对于非真正的行政处罚则应当适用客观归责模式。

关 键 词:主观归责 处罚种类 制裁性 处罚目的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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