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划分的双重基础--以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系统论为视角  

On the Dual Basis of Sectorial Constitutional Divisions:The Respective of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and Social Systems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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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翔宇 Deng Xiangyu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0期43-54,共12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征收法的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1A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现有对部门宪法划分的探讨或拘泥于宪法文本架构,或照搬社会学理论,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从而导致了部门宪法学理建构的困境。准确界定部门宪法中“部门”的概念有助于讨论部门宪法的划分。部门宪法划分的社会基础是社会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的“部门”由“行为-互动”模式和“沟通-关联”模式形成,而社会分工、吸引子、社会功能和符码则为社会系统提供划分标准。部门宪法划分的规范基础是究法文本。划分部门宪法应以部门宪法释义学为理论基础,观察宪法从国家向社会层面渗透的历史进程。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冲突、社会子系统的自我再制和宪治化趋势共同导致社会子系统被宪法规制的需要。应以宪法基本国策引导部门宪法的划分。当前我国需要将宪法领域划分为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环境宪法、教育宪法、科技宪法等6个部门宪法。

关 键 词:部门宪法 社会子系统 功能分化 形成 划分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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