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惩戒权的二元三重结构  

On the Dual Subject and Triple Level Structure of Disciplinary Power in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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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斯彬 Chen Sibin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0期93-104,共12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摘  要:将教育惩戒权一刀切归入行政权力或民事权利,忽略了教育惩戒权的内在复杂性。从行政法角度看,尤其要警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片面性,它概括推定教育管理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与之相反,法律法规授权理论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逐项筛选出行政权力。在后一种理论指导下可以发现教育惩戒权具有教师和学校两元主体并具备三重结构:教师惩戒权、学校自有惩戒权、学校被授惩戒权。三种惩戒权有不同的立法途径。教师惩戒权属于教师教学自由的范畴,以民事责任为限。学校自有惩戒权包含在学校办学自由之中,但具有行政权力的表象,亦应借鉴行政控权的原则加以控制,虽然其产生的是民事责任。学校被授惩戒权属于行政权力。

关 键 词:教育惩戒权 特别权力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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