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解释的三重性质  

The Triple Nature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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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平[1] Li Haipi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23年第11期32-45,共14页CONSTITUTIO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20BFX0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宪性解释的性质具有解释对象、争议裁判、解释方法三个不同维度。在解释对象维度上,合宪性解释包含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双重解释,其宪法解释类型属于具体解释而非抽象解释,宪法解释形式既可为显性解释,也可为隐性解释。在争议裁判维度上,合宪性解释包含宪法适用,且不同类型宪法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的宪法适用方式各异:法律规范违宪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只包含直接宪法适用;法律规范宪法取向解释争议案件中的合宪性解释包含直接宪法适用和间接宪法适用两种宪法适用形式,蕴涵于法律适用的两个不同阶段之中。在解释方法维度上,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特殊形态;只有案件事实符合作为解释依据的宪法条文的事实要件,且被解释的法律条文符合解释规则的规范要件,方可运用合宪性解释。

关 键 词:合宪性解释 宪法解释 宪法适用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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