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质量条款欠缺时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的理解与适用  

Performance without Quality Clause: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ection 1 of Article 511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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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经纬 Liu Jingwei

机构地区:[1]闽江学院法学院,福州350108 [2]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4期19-30,共12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21&ZD192)和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标准的私法效力研究”(19BFX117)成果。

摘  要:《民法典》第511条属于填补合同漏洞的条款,其第1项确立了质量条款欠缺时优先援引标准作为合同履行依据的规则。这一规则是对标准化成果的利用,反映了在标准化事业发达的背景下合同与标准之间的密切联系。适用这一规则,不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被援引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外国标准亦可作为“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而被援引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关 键 词:《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 质量条款 合同履行 标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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