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与完善措施  

The Defective Performance and Improving Measures of the Reminding or Explanation Obligation for Standard Terms in Onlin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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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庆锋[1] Xia Qingfeng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4期31-44,共14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网络合同与仅通过网络形式传递和协商的一般电子合同不同,是一套由一方单独拟定的格式条款集合,另一方通过网络获知内容,再通过点击鼠标等网络行为表示同意后生效,包括拆封合同、点击合同、浏览合同及手机等移动设备上出现的触摸合同等类型。网络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非常广泛,但是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及作为起草方的网络公司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其所包含的格式条款数量巨大且具有的复杂、长、隐蔽等特征使用户难以理解,继而造成用户忽视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限制甚至剥夺其权利的格式条款而草率表达同意。利用默认行为、概括说明、后续通知等方式以及用户在网络环境下所表现出的急切心理和有限理性,网络公司通过瑕疵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迫使”用户做出表面同意使格式条款生效,但是,这种同意的外部标记已经在合同法框架中形成自己的结构并脱离是否存在事实上合意的现实。法律规制方案应该以网络缔约活动中的合意缺失问题为蓝本,要求网络公司履行完善条款形式、优化条款内容、明晰条款含义等义务内容。

关 键 词:网络合同 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说明义务 表面同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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