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贾辰歌 Jia Chen'ge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2]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4期104-111,共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作为金融业态中最富活力的领域之一,得益于国际化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保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日臻完善。其中,责任保险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更显勃勃生机。现代风险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面临着诸多潜在风险,包括产品(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生产安全责任风险、公众安全责任风险、职业责任风险等。而责任保险的出现即是应对此类无法对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充分精确的衡量和准确的预先评估风险的产物。面对极具发展潜力的责任保险这一“蓝海”,提高责任保险的市场占用率、丰富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和产品类型、完善责任保险市场体系,无疑是我国保险市场深化发展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在《民法典》颁布的当下,迎合时代之问,契合《民法典》构筑的侵权责任体系,建设完善恰如其分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而实现“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的目标,是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应然之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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