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施鸿鹏 Shi Hongpeng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5期13-20,共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纷争需要在具体部门法的视阈中求解。在民法领域,经济分析方法与解释学方法具有内在冲突。从民法解释学角度讲,民法法源理论具有历史、哲学和宪法基础,而且以民事制定法作为法律发现的起点具有其妥当性与必要性以及诸多民事规范具有反效率的意图,因此经济分析方法无法替代解释学范式。从经济分析方法角度讲,其权衡过程所具有的论题学本质使之最终沦为反效率的一般条款。不过,广义的经济分析方法能够在规范性事实发现和法的内部发现过程中发挥作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分析方法应当转换为效率原则,效率作为原则具有宪法与民法上的实在性及规范基础。效率原则的最佳化实现必须经受与之冲突的民法原则的权衡。在效率原则的具体化层面,私法自治原则蕴含了效率的取向,因此效率原则的适用具有备位性;在与其他冲突原则的权衡过程中,应当铺陈所有相关的制度利益,并通过比例原则实现效率原则的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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