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功能延续与制度发展  

Right of Reply as a Means of Regulating the Mass Media:Function Continuance and System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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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虎[1] Zhu Hu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5期47-61,共15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竟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关 键 词:回应权 大众传播媒介 人格尊严 公共领域 表达自由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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