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建文[1] Wang Jianwen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5期103-110,共8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21ZDA052)。
摘 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关 键 词:股权让与担保 结构性融资交易 股东资格 出资义务 外部关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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