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如何讲道理?——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例  

What Is Civil Law Reasoning?Focusing on the Legislative Choice of the Mode of Real Right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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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轶[1] Wang Y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6期31-43,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工程”(项目编号:22XNQ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民法学历经“公理”年代和“真理”年代后,迎来了“道理”年代。欲讲好道理,首先需要明确讲的是什么问题的道理,问题不同,不仅道理不同,道理的道理也不同。其次需要确定是为着什么样的目的来讲道理,目的不同,道理就不同,道理的道理也不同。这是民法学讲道理的两个前提性问题,对应着最低限度的学术共识。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我国民事立法应否认可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的区分,属于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讨论者的前见不同,结论就会不同。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讨论我国民事立法是否认可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的区分,也属于民法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讨论者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典,尊重历史。

关 键 词:民法学问题 立法论 解释论 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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