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之辩  

The Debate over Data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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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卫星[1] Shen Weix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1期21-33,共1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数字经济与法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9THZWYX01)的资助。

摘  要:数据确权与否素有争议,对于数据非权利客体论、数据流通阻碍论、数据公共物品论、数据产权难以实现论、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论等主张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澄清认识误区,达成数据确权共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利用。数据确权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即可以避免“公地悲剧”、走出“丛林法则”,实现定分止争;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在数据领域实现“有恒产方有恒心”。数据确权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数据产权的支配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人们在信息社会自主构建其数字化生存空间。

关 键 词:数据确权 肯定论 否定论 数字化生存空间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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