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标识的“他为性”及其规范影响  

"Nature of Being for Others"of Personality Identity and Its Normative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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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相见 Cao Xiangjian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1期106-108,共3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与生物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存在于物理世界不同,尊严型人格权和标表型人格权已进入符号世界,无需物理接触即可触发侵权行为。其中,标表型人格权的社会性最强,以至于人格利益的呈现也离不开符号等外在形式,即包含姓名、肖像、声音等在内的人格标识。就人格标识的使用而言,人们很自然地将其作为标表型人格权的权能,并赋予其专用权属性。

关 键 词:人格标识 侵权行为 人格权 物理接触 人格利益 符号世界 问题的提出 专用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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