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gulatory Model of Unauthorized Agency and Ultra Vires Agency of Bi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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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大鹏[1] Zeng Dape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3年第11期148-158,共11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摘  要: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阅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关 键 词:票据无权代理 票据越权代理 票据表见代理 民事代理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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